聯合國氣候大會不能通過組織改革來解決——我們需要解決一攬子共識決策造成的障礙。
在 COP29 結束時一些談判代表在鼓掌,而另一些人則坐著沒動(照片:COP29 阿塞拜疆)
去年11月在巴庫舉行的COP29氣候峰會進行到一半時,一些知名人士簽署了一封公開信,呼吁對COP的運作方式進行“根本性改革”。他們表示,按照目前的結構,COP“根本無法以指數級的速度和規模實現變革”。
這封信提出了幾項建議,例如對COP主辦國施加資格標準和簡化談判,這加劇了關于COP流程的持續激烈辯論。但它忽略了最根本和最具潛在影響力的改革:最終為氣候談判引入投票權。
COP進程顯然未能做出與氣候挑戰的緊迫性相稱的雄心勃勃的決定。在COP25上未能歡迎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關于1.5℃的特別報告;在COP28上明確承認需要逐步淘汰化石燃料;以及在COP29上未取得任何進展,這些只是一些最新的例子。
但是,所有關心國際氣候變化行動的可信度、完整性和有效性的人都要弄清楚制約做出強有力決策的障礙在哪里。這主要不是與COP過程中的組織缺陷有關,而這些缺陷是微小的改革可以解決的,而是與共識決策的一攬子要求以及由此產生的障礙有關。
這源于1995年在柏林舉行的第一屆COP談判上犯下的破壞行為,當時化石燃料出口政府,特別是沙特阿拉伯和科威特,在盟友游說團體——特別是總部位于美國的氣候委員會和全球氣候聯盟(GCC)——的支持下,阻止了本應例行采用的投票規則。
由此產生的共識默認做法賦予了非常小的阻止少數國家的巨大影響,這些國家經常通過威脅阻撓來淡化決定。年復一年的結果是,絕大多數更雄心勃勃的締約方的聲音未能反映在締約方大會的決策中。正如斐濟在COP29上所說,“我們不斷被要求忽視我們的需求”。
要求達成共識,但沒有明確的定義,也會導致決策武斷、混亂和不一致,過度依賴COP主席的(有時是可疑的)判斷。在COP28上,最引人注目的決定——全球盤點——是在小島嶼發展中國家(AOSIS)不在場的情況下做出的。在COP29上,會談主席穆赫塔爾·巴巴耶夫(Mukhtar Babayev)敲響了木槌,通過了NCQG的財務目標,甚至沒有抬頭看看是否有人反對。這些事件證明了現狀的缺陷。
在這種情況下,到目前為止,最有影響力的改革是引入精心設計的投票規則。理想情況下,這些需要絕對多數(例如八分之七的國家)或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多數(尤其是在融資決策方面)。如果愿意,可以在腳注中列出異議者。
這幾乎可以肯定,在整個談判歷史上,尤其是在最近四屆締約方大會上,都會采用更強硬的措辭,向全世界和各行各業的決策者發出更有力的信號,讓他們了解國際氣候政策的雄心勃勃的方向。
以這種方式引入投票規則,即使只是為了某些決定,也會遭到那些長期從現狀中獲利的人的強烈抵制。需要一個跨越政治團體的廣泛進步聯盟來探索實現這一目標的法律途徑,最有可能的是修訂1992年的《氣候變化聯合框架公約》(可以通過投票完成)。
追求如此重大的改革將涉及與那些從一開始就有效地阻礙談判的人進行一場史詩般的戰斗。但對于雄心勃勃、弱勢群體和所有真正希望防止危險的人為氣候變化的人來說,這是一項絕對值得為之奮斗的COP改革提案。
本文于2025年1月13日發布于氣候之家新聞網站,作者:喬安娜?德普拉芝(Joanna Depledge),由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進行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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