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最高法院為應對氣候危機負責的國家提供賠償敞開大門
喬羅 塞巴斯蒂安·羅德里格斯
氣候之家新聞網站
2025年7月23日
國際法院裁定,各國政府有法律義務防止和修復對氣候系統的損害。
2025 年 7 月 23 日,國際法院在海牙接受法官會議(圖片來源:? James Petermeier/ZUMA Press Wire)
在國際法院(ICJ)裁定危害氣候違反國際法后,通過排放導致全球變暖的國家政府可能會對由此給其他國家造成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在面臨沉沒風險的太平洋島國瓦努阿圖提起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中,國際法院的 15 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有保護氣候的法律義務。他們在一份備受期待的咨詢意見中表示,違反這一義務可能會導致受影響國家要求賠償。
倫敦經濟學院格蘭瑟姆氣候變化與環境研究所的氣候訴訟專家喬安娜·塞策爾表示,“世界最高法院首次明確表示,各國不僅有法律義務防止氣候危害,而且有充分修復氣候危害的法律義務。”
國際法院表示,其咨詢意見不具有約束力。但法律專家強調,雖然他們沒有制定新的法律,但他們做了澄清,并且該意見將在未來的國內和國際氣候訴訟以及聯合國氣候談判中被稱為權威指南。
瓦努阿圖氣候變化部長拉爾夫·雷根瓦努在海牙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該裁決是氣候行動的“歷史性里程碑”,“超出了”他的預期。
他說:“[該意見]證實了脆弱國家一直在說的話,我們早就知道了:各國確實有法律義務對氣候變化采取行動,而這些義務在國際法中得到了認可。”
國際法院院長巖澤雄二在海牙法院總部宣讀裁決時表示,“這是一個危及所有生命形式的全球范圍的問題”。法官補充說,“法院提出這一意見,希望其結論將使法律能夠為社會和政治行動提供信息和指導,以應對持續的氣候危機。”
太平洋島嶼學生應對氣候變化組織主任維沙爾·普拉薩德在慶祝這一裁決時表示,“政府不能再對自己的法律責任視而不見”。
美國和中國等高排放國家在去年 12 月為期兩周的聽證會上辯稱,像 2015 年《巴黎協定》這樣的國際氣候協定應該決定政府在氣候變化方面的義務,而不是世界法院。
“國際不法”行為
但國際法院的法官裁定,各國保護氣候的責任不僅限于其在聯合國氣候協定下的義務,并補充說,不履行這一義務“可能構成可歸咎于該國的國際不法行為”。
作為未能保護氣候的例子,該意見提到了化石燃料的生產和消費、授予化石燃料勘探許可證和提供化石燃料補貼。
印度薩塔特桑帕達氣候基金會創始主任哈吉特·辛格表示,該決定“對各邦施加了強有力的義務,迫使化石燃料生產商立即采取嚴厲行動,讓他們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明確責任”。
“這要求進行根本性的轉變,各國必須嚴格監管、限制并最終消除化石燃料行業造成進一步傷害的能力,”這位資深氣候正義活動家補充道。
法院還認為,簽署《巴黎協定》的 190 多個國家政府有義務提交與將全球變暖限制在 1.5 攝氏度以內一致的氣候計劃,法院確認這是聯合國協議的主要目標。各國政府正在起草并公布今年最新一輪的國家自主貢獻。
法律索賠的大門敞開
國際法院表示,如果各國政府未能履行其氣候責任,包括在化石燃料方面的責任,其他法院可以命令它們改變政策或彌補對其他國家造成的損害,例如重建基礎設施或恢復受氣候變化破壞的生態系統。
法院承認,賠償并不總是可能的,這為支付賠償鋪平了道路。法官沒有就哪些國家應該支付賠償金、應該向誰支付賠償金或支付多少賠償金做出裁決,這取決于未來法律案件的情況。
國際環境法中心的律師塞巴斯蒂安·杜伊克表示,此案“為進一步的法律索賠打開了大門”,并“重塑了現在被認為在法律上可行、可起訴和最終可執行的內容”。
從瓦努阿圖走向世界
周三作出的判決是太平洋地區一群年輕法律系學生多年努力,以及由瓦努阿圖主導的國際外交行動所取得的最終成果。學生們早在 2019 年就首次向老師請愿,說明他們的想法——眾籌 80 斐濟元(35 美元)購買橫幅——然后游說他們的政府,贏得了雷根瓦努的支持。
他們的共同努力促成了聯合國大會于 2023 年 3 月通過的一項決議,呼吁國際法院就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義務以及如果不這樣做的后果提供咨詢意見。
領導該倡議的太平洋學生之一普拉薩德表示,國際法院的裁決告訴世界,“不再允許氣候有罪不罰,那些造成最大傷害的人必須為受影響最嚴重的人提供補救措施。”
普拉薩德在海牙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對于小島嶼國家、太平洋社區和年輕人來說,這一意見是一條生命線,也是保護我們所珍視的一切和我們所愛的一切的機會。”
由于氣候變化對海平面上升的影響,太平洋國家圖瓦盧正面臨生存威脅。(照片:托伊·魯比 / 漢斯·盧卡斯攝(路透社))
在達成咨詢意見時,法院考慮了各種法律淵源,包括國際氣候條約、人權原則、海洋法和習慣國際法——這些法律通常是不成文的,源于政府的實踐。
在被視為開創先例的類似案件中,國際海洋法法庭于 2024 年 5 月裁定,各國政府必須超越《巴黎協定》規定的承諾,保護海洋(這是國際海洋法法庭的職權范圍)免受氣候變化的影響。
《國際海洋法》要求其簽署方預防、減少和控制海洋污染,但在做出這項裁決之前,尚未明確將溫室氣體排放確定為污染物。國際貿易法庭裁定,《巴黎協定》不足以履行各國政府保護海洋的法律義務,因為它在是否減少排放以及以多快的速度減少排放方面賦予了過多的靈活性。
今年 5 月,一名德國法官裁定,公司可以對其對氣候變化的貢獻負責——即使是那些在其他國家遭受排放影響的公司。一名秘魯農民起訴的案件被駁回,因為所尋求的損害賠償太小而無法追究,但專家表示,這一先例可以鼓勵其他受影響的社區通過法院尋求正義。
隨后,美洲人權法院在7月初發布的另一份咨詢意見中首次裁定,人們有權享受不受“危險”人為干預的“健康氣候”,并敦促各國監管化石燃料開采和勘探。
“我現在相信有希望,”28 歲的普拉薩德在評論世界最高法院周三的裁決時說。“我們可以回到太平洋家鄉,和家人與社區同樣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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